华交会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处理办法》
欧马腾会展 2015-07-14 761
1.组织机构
华交会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的组织机构非常具有特色,区分为3个不同的层次:
(1)各交易团原则上设立督察员1名,负责受理、调解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交易团参展企业之间的侵权投诉。
(2)大会设立督察队,由各交易团的督察员和聘请的知识产权局、工商管理局等方面的人员若干名组成,负责巡视督察参展企业之间的涉嫌侵权行为,受理投诉双方对督察员调解有异议的案例,认定侵权并予以协调解决。
(3)大会业务办公室设有知识产权协调小组,由业务办公室主任、主管协调工作的副主任和纺织商会、轻工工艺商会参会人员若干名组成,受理投诉双方对大会督察队协调有异议的侵权案例,并负责协调处理。
2.受理条件
《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1条对上述组织机构受理投诉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即只受理当届华交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馆现场各参展企业之间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不受理非参展企业与参展企业之间的投诉。
3.处理程序
华交会的上述“办法”在制订时参照了广交会的“办法”,因此对投诉人的资格限定、对重复投诉的拒绝受理、被投诉人的举证义务等规则基本等同于广交会的规则。但是,广交会所规定的“给予被投诉方1天的补充举证期”的规定未被华交会借鉴。除此以外,华交会“办法”中最具特色的系其多层次的处理程序。根据该“办法”第21条至第27条的规定,投诉双方对督察员调解有异议的,该侵权案件移交于大会督察队处理。由此可见,华交会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规定了职责分明、层次递进的处理程序。
4.处罚规则
华交会对侵权参展商的处罚规则中既参照了广交会的些规定,也根据自身的需求制定了些特有的条款。如“办法”第29条规定:“对因在华交会筹展及开幕期间,接收摆放本企业以外人员分派的展品而构成涉嫌侵权,或无法说明涉嫌展品来源的参展企业,大会在《华交会通讯》上对该企业 通报批评。”第30条规定:“对己经处理的涉嫌侵权展品,如在同一展位再次展出,大会有权立即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人员的参展证件,取消其本届华交会的参展资格,并在《华交会通讯》上对该企业通报批评。”
上一页下一页 华交会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的组织机构非常具有特色,区分为3个不同的层次:
(1)各交易团原则上设立督察员1名,负责受理、调解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交易团参展企业之间的侵权投诉。
(2)大会设立督察队,由各交易团的督察员和聘请的知识产权局、工商管理局等方面的人员若干名组成,负责巡视督察参展企业之间的涉嫌侵权行为,受理投诉双方对督察员调解有异议的案例,认定侵权并予以协调解决。
(3)大会业务办公室设有知识产权协调小组,由业务办公室主任、主管协调工作的副主任和纺织商会、轻工工艺商会参会人员若干名组成,受理投诉双方对大会督察队协调有异议的侵权案例,并负责协调处理。
2.受理条件
《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1条对上述组织机构受理投诉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即只受理当届华交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馆现场各参展企业之间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不受理非参展企业与参展企业之间的投诉。
3.处理程序
华交会的上述“办法”在制订时参照了广交会的“办法”,因此对投诉人的资格限定、对重复投诉的拒绝受理、被投诉人的举证义务等规则基本等同于广交会的规则。但是,广交会所规定的“给予被投诉方1天的补充举证期”的规定未被华交会借鉴。除此以外,华交会“办法”中最具特色的系其多层次的处理程序。根据该“办法”第21条至第27条的规定,投诉双方对督察员调解有异议的,该侵权案件移交于大会督察队处理。由此可见,华交会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规定了职责分明、层次递进的处理程序。
4.处罚规则
华交会对侵权参展商的处罚规则中既参照了广交会的些规定,也根据自身的需求制定了些特有的条款。如“办法”第29条规定:“对因在华交会筹展及开幕期间,接收摆放本企业以外人员分派的展品而构成涉嫌侵权,或无法说明涉嫌展品来源的参展企业,大会在《华交会通讯》上对该企业 通报批评。”第30条规定:“对己经处理的涉嫌侵权展品,如在同一展位再次展出,大会有权立即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人员的参展证件,取消其本届华交会的参展资格,并在《华交会通讯》上对该企业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