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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展览颁发临时禁令的规则

 欧马腾会展     2015-07-05     691

  一、紧急审理程序。
  法国的紧急审理程序相当于他国的临时禁令制度。依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84条之规定,紧急审理程序是指“在法律赋予并非受理本诉讼的法官命令立即采取某种必要措施之权力的情况下,应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到场或对其传唤后,作出的临时性裁判决定。”法院依据该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紧急性与明确性(即无实质性的争议)两个要件。从司法实践分析,相对于′紧急性”而法国民事诉讼法更强调“明确性”,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才能作出裁定。紧急审理程序最大的特点就在于适用对席审理的方式,法院应当保证另一方当事人有机会并且有充分的时间准备答辩。当然,鉴于国际展会的时限性特点,如给予被告充足的答辩时间,则有时停止侵权裁定会变得毫无意义。
  二、依申请作出裁定的程序。
  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依申请作出裁定的规则对知识产权人制止展会侵权具有更大的积极作用。法院作出该类裁决的前提是:(1)情况紧急,必须采取临时性的措施;(2)必须立刻作出并且事先不能让对方知晓才能取得效果。该种裁决区别于上述紧急审理程序裁决之处就在于其无需在对立辩论下进行。鉴于该审理程序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对裁判主体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根据该法第812条、第851条、第874条之规定,只有大审法院院长、初审法院法官和商事法院院长在法律明确规定条件下才得受理该类案件。由于被告未获取答辩机会,法院未进行对席审理,故此类裁定的既判力低于紧急审理程序,但却能对国际展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及时的制止。
  此处需提及的是,针对国际展会侵权情形,法院在颁布禁令的同时还可以命令没收构成侵权的物品,即行为保全与证据保全同时进行。

原文来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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