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欧马腾会展 2015-07-06 580
从各国的法律制度分析,虽然法院在签发临时禁令时,会对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无法弥补的损失”、“签发禁令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等诸多要素予以考量。然而,从目前的趋势分析,法院在面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时,更倾向于保护权利人,以快速、及时的制止侵权。例如,近年来,欧盟为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完善了整个欧盟体系的专利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从总体上降低了法院签发临时禁令的门槛。以前申请人如欲向法院提出签发临时禁令的申请,必须证明其权利被侵犯以及侵权行为已发生的证据,即证据的要求是“确定侵权”,该申请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但从目前来看,只要申请人向法院表明侵权行为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即其只要提供“疑似侵权”的证据,法院就会签发临时禁令。
同时,有些国家的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时,也改变了以往通知被申请人以给予其答辩机会的做法。以德国法院为例,2007年以前,法院在收到签发临时禁令的申请时,往往会通知被指控侵权的企业,此时被申请人就获取了与申请人进行抗辩的机会,这可能导致其最终避免被采取临时禁令措施;然而自2007年以后,很多德国法院如果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使其颁发临时禁令,就根本不通知被申请人,也不听取被申请人的辩称意见而直接签发该禁令。从实践分析,法院的这种做法非常契合国际展会的实际情况,鉴于国际展会的时限性特征,如果法院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到侵权行为确定无疑再签发临时禁令;或者给予被申请人几天的答辩时间,则可能导致法院在签发临时禁令时国际展会己经结束,此时禁令的颁发已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法院立场调整的积极意义极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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