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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展览侵权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欧马腾会展     2015-07-06     604

  如上所述,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亦是临时禁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法院在面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时,不能将利益的天平彻底倾斜,否则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特别在国际贸易与竞争这复杂的背景之下,法院在签发临时禁令时如不体现一定的谨慎性原则,临时禁令可能演变为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损害他国竞争对手,排挤其竞争份额的有力武器。例如在2009年1月的德国汉诺威展览地板展期间,全球地板巨头Unilin以我国企业深圳燕加隆公司参展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德国汉堡法院申请颁发临时禁令。法院在未给予燕加隆公司任何答辩机会的前提下,对其签发了临时禁令,没收了其在德国展会参展的产品,并对其予以了罚款。燕加隆公司之后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侵权不成立,法院据此于2009年6月宣布燕加隆公司胜诉,取消临时禁令。事后证明Unilin申请临时禁令完全出于滥用知识产权,以达到其打击我国企业的目的。
  同时,虽然各国对法院签发临时禁令有着各种约束性条件,但这些条件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如“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紧急情况”、“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的认定皆有赖于法院的自山裁量,而国际展会的时限性特点又有助于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因此知识产权人利用国际展会,通过临时禁令制度打击竞争对手的成功率显然很高。特别如我国等些发展中国家,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不甚完善,企业也普遍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在国外参展时往往因展出侵权的产品被他人指控、提起诉讼甚至处罚。由此导致展出国法院形成某种思维定势,认为申请人只要针对的是这些国家的企业,则这些企业的参展品或者宣传资料必然构成侵权,由此放松对上述相关法律要件的审核而签发临时禁令。在此情形下,这些国家中的些企业就会被“误杀”。这种现象的产生固然有我国等些国家的企业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原因,但就国际展会所在地法院而不就个案进行甄别,简单以企业来源地作为区分对待的原因进行考虑,显然也违背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本准则。

原文来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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